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黑0718民初233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8民初233号

原告: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立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43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7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志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