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