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3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贺佰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迟延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