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张江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
法定代表人:梁旭,该公司经理。
关于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前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经营场所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实施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妨碍执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截止2019年7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江浩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赛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