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64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爱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
本院在执行河南爱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博豪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爱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3执64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王少东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