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湖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康,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雄,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星汇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冉红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函,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铭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康、刘源雄,被上诉人百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李雁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由于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款发生时期存在同一人对两个企业的印章、账户实际控制的情形,应对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的款项来源、借款去向、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款项性质等基本事实进行审理,而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审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因此,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8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艳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郭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