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异502号
本院在原告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保全依据:(2015)昆民四初字第744、75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15)昆执保字第744、755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的910031010000531868的账号。案外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本案中,异议人为确保其贷款得以受偿而保管被执行人存款,符合为自己利益依法占有被执行人财产情形,故本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综上,异议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请求依法解除对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查封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昆民四初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同日(即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昆民四初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 之后,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的910031010000531868的账号存款2600万元,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
驳回异议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乐 敏
法官 助理  白游宇 书 记 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