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百代景观园林公司诉御行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云0127民初586号
原告百代景观园林公司与被告御行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元鑫、许显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御行中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百代景观园林公司与被告御行中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御行中天将御景新城启动区一期23#台地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百代景观园林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对工程验收结算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3088108.4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088108.4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上述证据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12月6日,原告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御景新城启动区一期23#台地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国际友联大厦10层,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云南省嵩明县军马场御景新城启动区一期23#台地景观绿化工程,总工期为50天,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因遇到连续干旱,被告方同意顺延工期,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进场开工,于2013年5月10日竣工。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9日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2014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8779730.4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4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3622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13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3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0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800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000元。综上,被告八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91622元,尚欠工程款3088108.40元未支付。
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百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88108.40元。 案件诉讼费31505元,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郭 平 审 判 员  李朝兴 人民陪审员  杨聪明
书 记 员  毕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