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辖终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天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779674561。
法定代表人:王怀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5321。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该局局长。
上诉人商丘市天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609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天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太和县交通运输局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但因客观原因其退出施工,委托太和县交通运输局重新选择施工方,所以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太和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太和县2016年乡级畅通工程(三)、村级畅通工程(四)及2017年村级畅通工程(一)第六标段合同书》、《约谈通知书》、《委托书》等证据显示,本案系因太和县2016年乡级畅通工程(三)、村级畅通工程(四)及2017年村级畅通工程(一)项目的施工而引起的,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