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4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秦林叶,女性,1959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中段南正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本院在执行**与***、秦林叶、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林叶、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林叶、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