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50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夷山大街中段南正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勇伟。
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南太平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