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4855926K。
住所地:开封市南太平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共计53658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罗金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8元,减半收取5319元,原告负担1145元,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4元。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776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36580元及利息、执行费77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