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4855926K(1-1)。
住所地:开封市南太平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
**与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6970元、公告费240元,由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证券管理部门、保险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出查询通知。实地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2.经向自然资源部、开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经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4.经向证券管理部门、保险业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单。
三、本院通过实地查找、电话联系、传唤到庭等方式,查找了被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户志刚
审 判 员 殷 庆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开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