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74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2月1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1976年09月20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1980年07月15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太见,男,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谋伟,男,汉族,1988年04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高均,男,汉族,1975年03月0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良成,男,汉族,1973年05月2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太勇,男,汉族,1982年03月0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永建,男,汉族,1969年0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付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太平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4855926K。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河南省杞县人,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刘太见、贺谋伟、吴高均、贺良成、刘太勇、谭永建、沈付军与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南省杞县幸福港湾项目部房屋的建筑工程,202年3月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该项目为其做木工。2020年5月该工程停工,原告与被告公司施工负责人***进行结算后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部分出具欠条一张,叫原告回家6月份结清全部欠款。此款通过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果。后来在杞县劳动局的调解下被告渝2020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后下欠196304元,出据了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保证下欠196304元于2020年9月15日-20日付清。保证书由***亲自签字并按指纹,到了约定付款最后期限,经原告再次到工地上催收,被告支付了1万元,下欠186300元,被告项目的负责人郝亚辉又向原告出局了承诺书保证该工资款于2021年1月31日前发放到位,并由郝亚辉签字签字还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讼来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10原告工资款1863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圉镇镇鲁庄村一组,被告河南省宸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南太平街17号,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杞县。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杞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中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