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破申18号
申请人: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687X。
法定代表人:徐旭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磨刀桥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699713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12月11日,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经余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金50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余姚市磨刀桥路108号。2015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甬余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调解书,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支付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4900元,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2049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第二期4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若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总额10549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存在多起。
本院认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余姚市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已为生效调解书所确认,且该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果,故可认定被申请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处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定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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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叶科技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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