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79号
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裴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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