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余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54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昌隆铸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3335案件中评估拍卖,其名下只有少量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5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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