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年。
被告:***,成年。
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文镭,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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