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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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753号



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861-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UY707。




法定代表人:沈志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竹山村工业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687X5。




法定代表人:徐旭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海霞,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洁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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