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163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禹州市。系社区推荐人员。
被告***,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