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2555号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880572711,住所地河南省***鹿柘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万习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94元,由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全林
审 判 员  叶杨杨
人民陪审员  朱国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