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栓、***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3381号
原告:魏栓,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跃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向阳,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练斌,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魏栓、***诉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向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付春旺
审 判 员  楚凯亮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