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杰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170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杰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回兴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3X6RTR48。
法定代表人郭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杰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封市杰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3282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现因原告开封市杰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32822.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依法应解除对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32822.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32822.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