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13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原告***诉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待以后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现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裴 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