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13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原告***诉被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待以后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现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裴 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