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178号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大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周项路(郑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324522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大河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工程质保金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