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825执15号
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7072元,申请执行费2300.00元。
开户银行: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街分社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57104010300000015784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