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183号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71523Y。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5768G。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谢峻,该医院院长。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7140.3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起诉被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豫0211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驳回其起诉,原告在该裁定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1.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