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11民初422号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之敏、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屠嘉铃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付艳宇、王辰娟、屠嘉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7088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04567元;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8000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2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31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可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一经解决,双方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4.4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双方同意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宇
审判员 王辰娟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