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5162号之三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文化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71523Y。
法定代表人:李红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之敏,辛慰(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静,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封市,一般授权。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