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71523Y。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关于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08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向原告代理人询问,原告代理人告诉法院被执行人不在开封,并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列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询***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5执恢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想要查询线索的,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殷 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时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