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911号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五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