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3314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张家村97号。
法定代表人:文仕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超,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85423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7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洪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31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86128.90元及利息、机械及误工损失305683.3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33元、鉴定费16000元、执行费129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信息。截止2022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云海
审判员  董诗周
审判员  孙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