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432号
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533号美奂新城42-2。
法定代表人:许中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7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洪光。
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