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民初259号
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浚州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雷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斌,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浚县顺发客运场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溪街道永定路与黎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付桂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顺发客运场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浚县顺发客运场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柴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