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庆。
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被执行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曹雷雨。
本院在执行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有63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多次查询未发现有可用余额账户;查明被执行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没有可用余额,多次查询无变动,对其中有存款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抵押,并多次查封。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5.线下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通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