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861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642980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江村村三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佳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圣,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70659463X2,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集聚区浚州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财产保全费299元,合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园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