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481号
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集聚区浚州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70659463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186156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