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6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货款351335元及利息(以351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40%计算,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2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29日,经到房产、相关土地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为351335元及利息,实际到位0元,**35133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贾 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