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祥钢构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平祥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1民初23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河南省平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2单元15层1503号,织组机构代码68711184-9。
法定代表人:刘平祥,公司经理。
原告袁成文与被告河南省平祥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袁成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成文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6.00元,减半收取计1403.00元,由原告袁成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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