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祥钢构有限公司

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众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35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2单元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众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向西500米南郑密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35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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