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6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1176H。
法定代表人:勾志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01541A(1-2)。
法定代表人:金华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郑开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
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预交上诉费428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