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928号
原告: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航海路交叉口美林河畔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01541A
法定代表人:金花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南山桥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8135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江宇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