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5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1号楼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党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欲自行协商,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7.48元,减半收取394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李英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