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5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1号楼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党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欲自行协商,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7.48元,减半收取394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李英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