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4439号
申请人四友租赁站,住所地南阳新区白河办事处魏营村。
负责人:杜思庆。
被执行人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王立砦北街****楼**附**。
法定代表人:党中林,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程德冰(曾用名程胜利),男,1985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横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吕守国(曾用名吕守成),男,1973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关于四友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程德冰、***、吕守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程德冰、吕守国(吕守成)名下无存款;河南鑫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赔偿费中的177756.74元及对应的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程德冰、吕守国(吕守成)名下无股票证券开户信息、保险产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无房产信息登记。
四、通过对申请人进行了解,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范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