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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02财保28号
申请人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华某、河南海宏实业有限公司、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365元的财产。申请人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1410114000000000015】,作为申请人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前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3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6元,由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新 勇 ]
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