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602民初47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建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以下简称奥兰天和项目部)、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美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杰、王二强,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高速房产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举、王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所签《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乙方负责二期高低压配电往周口供电公司移交”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第一,本案中合同双方对于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本身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并投入使用没有异议,对双方约定的向第三方周口供电公司移交内容有异议。第二,根据双方庭审中的诉辩主张,以及《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和2011年《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双方所争议“移交内容”,实际应为对原告施工工程本身的用电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移交方式为“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因此本案符合法规规定的移交主体应是作为开发单位的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和第三方周口供电公司,对于本案由原告实施移交的约定,实质上应为委托移交关系。第三,因双方约定的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第三方提供用电管理和服务的质量标准,需在按照《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后方能达到移交目的,对此后果应由委托人即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承担。第四,原告作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于移交标准应当明知,故对于接受移交委托且未完成委托事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涉案电力设施不能完成移交实际原因是电力设施达不到向周口供电公司委托管理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整改费用是为其达成委托供电管理和服务目的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应作为损失处理。第六,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是被告高速房产公司的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高速房产公司承担。第七,基于上述原因,对于移交电力设施的约定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解除。
综上,原告已经依约完成电力设施的施工任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因其在接受移交委托中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的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整改费用不属于违约损失,且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6月30日,原告佳美建筑公司与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签订了《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摘要):一、3.工程内容:二期箱变安装、电缆敷设、公共及民用配电箱、电表及电表箱安装、乙方负责二期高低压配电往周口供电公司移交。四、1.开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开工日期以合同为准,移交电力公司工期120天,移交电力公司被告配合移交。五、1.合同总价款4796000元;2.付款节点:剩余5%在移交工作完成后支付200000元,留39800元作为土建部分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已经支付了4556500元,剩余的有239500元未付。
2017年12月2日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与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2019年1月7日原告给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发出《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负责正式用电移交工作。工程竣工后,原告向周口供电公司申请验收电力移交,周口供电公司一直推脱不予验收,未能移交成功。后经周口市政府协调要求周口市电力公司予以验收接管,周口市电力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具体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下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文规定进行),整改后方可移交。
2019年11月15日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原告在收到本函后10天内,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将本工程移交到周口市供电公司。否则将依法解除《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扣除剩余未付款项,同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及由此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0年5月26日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原告在收到本函后5天内,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将本工程移交到周口市供电公司。否则将依法解除《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扣除剩余未付款项,同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及由此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0年6月16日被告奥兰天和项目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告知解除与原告2015年6月30日签署的《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要求原告就违约行为赔偿被告损失。
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对涉案项目达到移交标准需要的改造费用委托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算,工程总费用为1603165.01元。
另查明,被告奥兰天和项目部系被告高速房产公司分公司,领取有营业执照。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周口奥兰天和家园小区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239500元。
三、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反诉费9614元,由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奥兰天和家园项目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禄东峰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