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02民初741号
本院在原告周口市川汇区诚和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宏实业有限公司、王华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其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楚凯亮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