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申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243号
原告:周口申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北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AF18XW。
法定代表人:郭淑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西路与银珠大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21885334。
法定代表人:方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申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口申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申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