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201号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翁厢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周西路与银珠大道路口。
法定代表人:方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颖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夏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