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洁,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工业路**院工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总经理。
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0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其起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案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也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新蒲花园”位于郑州市××××与工人路交叉口向西侧200米,属于郑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郑州市,故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02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杉